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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教育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访问人数:2706    更新时间:2016-12-22 18:16:40    收藏此页  表格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科技、教育工作者加入北京科技教育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的要求,并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其中团体会员分为理事单位和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促进会统一发展和管理。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个人会员的范围:
(一)各科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
(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
(三)为促进首都科技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
第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促进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经促进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促进会颁发《促进会个人会员证》。
第五条 促进会通过网站及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简报和有关资料的方式,向个人会员通报促进会工作情况,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和参加促进会相关活动。
第六条 个人会员按登记周期交纳会费,每个登记周期2年,共100元,即每年50元;登记周期结束后,可重新登记,交纳会费,更换或续签会员证。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的范围:
(一)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职业院校、中小学校;
(二)科研单位、校外教育机构、科普教育机构、科教媒体;
(三)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促进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提供申请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
(二)促进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促进会颁发《促进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 促进会建立完善的团体会员管理与服务体系,加强交流与业务指导。
第十条 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年会,优先刊发论文;
(三)获得促进会提供的人才、信息、科普资源和调研成果等优质科技教育资源;
(四)优先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获得促进会提供的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权利;
(八)其他依照促进会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促进会章程,执行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促进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六)保护促进会提供的会员独享的各类科技教育资源;
(七)向促进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八)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九)促进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促进会通过以下途径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二)制定长期科技教育科研规划和业务发展规划;
(三)组建科技教育专家团队,为科技教育工作提供系列专业指导;
(四)组织专题研讨、学术报告、咨询调查、论文评选,指导课题立项;
(五)组织新技术应用、科普推广、国际考察、科技竞赛等活动;
(六)建立科技教育实验区、实验校建设规范及考核标准,提供申报指导;
(七)共享科普资源,组织主题科普活动和重点科普活动;
(八)组织人才评估、人才推荐、继续教育等活动;
(九)编发简报、建设网站,提供科教政策、科教资讯,搭建会员交流平台;
(十)派人或协助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参加团体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十一)组织年度评选表彰活动,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二)组织媒体宣传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宣传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
(十三)向有关部门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困难。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促进会的业务指导: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申请促进会组织的科研课题;
(五)申报科技教育实验区、实验校的建设与评估;
(六)通过促进会建立的工作网络,寻求相关交流合作渠道;
(七)委托促进会就其关心的问题进行调研及专题研讨;
(八)委托促进会推荐或培训人才;
(九)申请承办或赞助促进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十)向促进会提出申请,并经促进会同意提供的其他支持。
第五章  入会审核及退会程序
第十五条 入会申请文件以信函或送达的方式递交给促进会会员部,由促进会会员部上交促进会秘书处审核。
第十六条 促进会秘书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后,对申请人的入会资格进行核实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人会员资格的决定。申请人需在收到促进会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交纳会员费。
第十七条 秘书处在确认收到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会员证书及相关资料。如秘书处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申请人会费,将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促进会并交回《促进会个人会员证》或《促进会团体会员证书》。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组织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不交纳会费,或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行为的,经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因机构撤并、注销等原因丧失单位资质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并不得转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促进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